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18 18:10
发文单位 |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字号 | 武医保〔2019〕7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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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2020-04-18 18:10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主题分类 | 医药管理 | 索引号 | MB1537846/2020-809353 |
市医保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医保〔2019〕71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中心、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5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受理本辖区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资料,并按规定时间将申请资料汇总上报至市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湖北省人民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总医院直接向市局提交资料。
二、市医疗保障局集中受理申请资料的时间为每年1月、7月;收到申请资料后,市医疗保障局将统一组织专家评审。
三、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新增纳入的诊疗项目应符合省文件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省文件第六条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
四、市医保中心负责配合市局做好申报诊疗项目的基金支出测算工作。
五、参与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应严守工作纪律,廉洁高效工作。
附件:《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调整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医保发〔201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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