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
关于做好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
武医保采〔2024〕12号
各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市医保中心:
为优化支持生育政策,进一步规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根据国家医保局《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医保价采函〔2023〕96号)和《省医疗保障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4〕35号)要求,对全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规范整合并制定价格,现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合项目
规范整合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制定政府指导价。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同时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废止“B超下采卵术”等31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含原市场调节价项目,详见附件2)。
二、工作要求
(一)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并收取费用,切实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科学合理降低管理成本;严格执行价格公示、“一日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做好价格调控结果的监测预警。各区医保、卫健部门要加强本辖区价格政策实施后的跟踪监测,密切关注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执行情况。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20日执行,原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如遇国家或省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武汉市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废止31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咨询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