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0250217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5-09-16 11:27 来源: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提高灵活就业参保女性社保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逐步增加。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制度,有助于减轻育龄妇女生育经济压力,鼓励和支持适度生育,促进人口结构健康发展。
根据《社会保险法》《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一直以来,我市十分重视育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障工作,灵活就业人员只需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个人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享受与参保女职工相同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近期,为积极支持生育,我市出台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一是提高产前检查门诊费用额度。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人员)产前门诊检查定额支付标准提高至1000元,每个孕周期内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二是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定额报销后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三是调整住院分娩费用支付方式。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由职工医保基金定额支付加比例分担调整为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且不设起付标准。新政策实施后,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得到减轻。
下一步,我市将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要求,不断完善生育保险政策,降低育龄妇女生育成本,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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