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10050号提案的答复
一、关于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即政府采购分集中采购(目录内)、分散采购(目录外限额标准以上)两大部分,都属于政府采购范畴。提案所提及的不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医药物资,若达到限额标准,则采用分散采购形式,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二、关于医用物资采购有关政策规定。根据《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21年版)》(鄂政办发〔2020〕56号),武汉市其他医用物资采购项目达到100万元及以上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100万元以下的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对其他涉及省级权限的政府采购有关事项,市财政部门将积极向上级部门汇报反映。
(一)关于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采购和供应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53号)及《关于做好全省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52号)有关规定,公立医院药品及医用耗材均在省级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采购,由省级部门负责准入、挂网、信息公示等工作。集中采购的药物包括基本药物,挂网后,由医疗机构自行在省级平台采购。
为进一步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和价格形成机制,《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9〕103号)规定,按照政府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在武汉地区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二)关于医用设备等采购。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武政办〔2018〕114号)要求,对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用设备、耗材及其他货物和服务的集中采购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市卫健委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使用医疗卫生机构自筹资金采购医疗设备的,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由市卫健委负责监管。市卫健委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协调、配合做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以提高采购透明度和公平性为核心,持续优化采购流程,全面推进电子化采购,不断提高采购执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三、关于专家库。目前除在省级平台统一采购外的我市其他医用物资采购已经全部进入武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进入平台交易的项目均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自动抽取湖北省综合专家库武汉区域库专家,库内现有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类专家200余名,可满足进场交易医用物资采购项目评标需要。评标专家的申报入库、考核考评、抽取使用、培训考试和退出均按照《湖北省评标(评审)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实行全省一库统一管理。
感谢贵党对我市医用物资采购的关注与支持!我市各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协同、配合,推进医用物资集中采购的规范管理和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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