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武政规《2017》24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普通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就诊不设起付标准,其他医疗机构的门诊,发生医保范围内费用200元以上部分,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甲类50%,乙类先付10%余下部分按甲类比例支付,年度支付限额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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