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省人大常委会最近修改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产假60天,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是否也同步增加的问题,我局专门向省医保局进行了请示,省局答复:国家局对医保基金使用有明确规定,在未接到国家局通知可以用医保基金支付增加的产假生育津贴前,各地不得自行支付。目前我市仍按原规定支付生育津贴。政策如有调整我们将及时向社会公布,请您关注武汉医保网站或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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