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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24 11:55

近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规定,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医保发〔2022〕52号),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合理提高筹资标准。按照国家要求,明确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延续参保不受户籍限制规定。

(二)关于巩固提升待遇水平。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效能。一是巩固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水平,确保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二是稳步提高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保障功能,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50元。增强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门诊保障功能,合力减轻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三)关于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一是继续做好医疗救助分类资助参保工作。持续实行稳定脱贫人口资助参保渐退政策。二是统筹抓好问题整改和政策落实,明确2022年各县市要将脱贫攻坚期内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或兜底保障资金)预算统一并入医疗救助基金。三是健全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加强部门协同,合力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

(四)关于促进制度规范统一。要坚决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一是严格落实《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医保发〔2021〕63号)。二是逐步规范省内基本医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政策。三是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五)关于做好医保支付管理。一是要加强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做实做细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二是规范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医保准入管理。三是加快推进DRG/DIP支付方式改革,覆盖辖区至少50%统筹地区。四是完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

(六)关于加强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价格管理。一是落地执行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集采结果。2022年底国家和省级(含跨省联盟)集采药品品种数累计不少于350个,高值医用耗材品种累计达到5个以上。二是提升完善医药集采平台功能,强化绩效评价。三是指导督促统筹地区做好2022年调价评估及动态调整工作。四是按规定开展医药价格监测,持续推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实施。

(七)关于强化基金监管和运行分析。一是加快建设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和执法体系。二是开展全省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基金专项整治,深入推进“三假”专项整治。三是完善基金监管联动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形成工作格局。四是做好基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基金收支预测分析,健全风险预警、评估、化解机制及预案。

(八)关于健全医保公共管理服务。一是开展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建设专项行动,提高便民服务水平。二是坚持智能化线上缴费渠道与传统线下缴费方式创新并行,提升缴费便利化水平。三是全面落实基本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继续深入做好转移接续“跨省通办”。四是继续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新冠疫苗及接种费用结算和清算工作。五是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支持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推进5种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

(九)关于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要持续推进湖北省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深化应用,全面深化业务编码标准维护应用,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运维管理和安全管理体系,提升医保服务水平和治理能力。

(十)关于做好组织实施。从压实工作责任、强化部门协同、加大宣传力度等方面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工作要求,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持续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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