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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试点的公告

2020-10-30 16:38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方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参保人员购药,经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增加20家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试点。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东湖高新区、武汉经济开发区、宜昌市各增加1家试点;东西湖区、黄陂区、江夏区、蔡甸区、新洲区各增加2家试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为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且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在有效期内;

(二)3年内未受到过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行政处罚,未因严重违反协议管理要求受到过违约处理;

(三)药店内用于医保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服务的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新城区可放宽至不少于200平方米;

(四)有处方药经营许可,且为连锁药房有限公司的直营门店;

(五)药品零售处方审核人员具有执业药师资格且在申请药店注册,从事处方药审核经历在3年以上;

(六)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能够连接医保网络专线,准确并及时上传相关数据和结算费用,营业场所实时视频监控和完善的进、销、存系统。承诺对销售的门诊重症(慢性)疾病药品实行扫描监管码并上传,能够对门诊重症(慢性)疾病购药者(委托人)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并确认;

(七)执业药师能够指导患者用药,具有健全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具备生物制剂冷链配送的硬件条件,建立了冷链配送管理制度,能对冷链配送过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八)能够利用互联网系统开展远程处方审核和指导合理用药,设立服务电话。

二、申请时间

2020年10月30日至11月6日。

三、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原件供审核,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

1、《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试点申请表》(见附件);

2、《药品经营许可证》;     

3、《营业执照》;

4、业务用房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5、设备清单(含阴凉柜、冷藏设备、视频监控设备,附照片);

6、药店相关管理制度上墙(含购药流程、内部管理制度、服务承诺,附照片);

7、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8、执业药师资格证、执业药师注册证;

9、服务场所的地图截图(标注已定点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定点药店试点距离及交通便利度);

10、信息系统(药品质量管理信息系统、患者信息管理系统、药学服务系统、电子处方管理系统、冷藏管理系统、合理用药系统)及管控流程;

11、服务措施(含参保人服务方案、处方管理方案、医保服务质量保证措施等);

12、服务承诺(承诺内容包括:所提供的药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如因药品的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纠纷或有关职能部门查处,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有相应处罚措施承诺接受和配合医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医保患者持卡购药和现金购药,药价完全一致);

13、药品规章管理制度(包含冷链药品与标准操作规程、处方调剂制度与标准操作、药学服务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特殊药品配送服务制度与标准操作规程、药物警戒管理制度等)。

四、申请方式及办理流程

(一)符合申请条件,自愿参加本次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试点的定点药店,向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药店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全的,允许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或更正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请;初审通过的,由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组织2名(含)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市医保中心组织专家复核),核查申请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填写审核意见,并由经办工作人员及定点药店医保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审核通过的,由专家评审工作组评审打分,按区域进行排名(新冠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新增的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试点申请本次试点的优先考虑;同一辖区有分数完全相同的,由专家复审确认排名),拟定新增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试点名单。

(四)公示拟新增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试点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定点药店,可在公示期间向所在辖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五)公示通过的,参加统一业务培训并签订服务协议。公示不通过的,取消试点。

本次扩大试点的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病种初定为高血压、糖尿病、血管介入术后、恶性肿瘤、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5个病种。

拟新增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试点未按要求签订服务协议的,视为放弃试点。开展门诊重症(慢性)疾病服务试点的定点药店不再承担普通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

(六)定点药店应按照通告时间完成申请工作。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的,各辖区医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

五、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协议;

(二)乙方要为参保人员提供安全、便捷、优质、价廉的用药服务,零售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该药品的挂网价格。

(三)甲方对乙方的医疗费用实行总额预算管理,总额指标根据实际承担的治疗人数和人均医疗费用确定。乙方申报结算金额低于总额指标的,据实结算;高于总额指标的,按总额指标结算。

(四)乙方按照自愿原则进行申请,自负盈亏、能进能出;甲方对乙方进行严格管理,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六、辖区医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江岸:027-82260080

江汉:027-85617912

硚口:027-83883501

汉阳:027-84706019

武昌:027-51866309

青山:027-86867722

洪山:027-87223106

东湖开发区:027-67880570

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027-84750229

东西湖区:027-61553758  

蔡甸区:027-84948423    

江夏区:027-87950959        

黄陂区:027-85922209

新洲区:027-89356110    

葛洲坝集团公司社保中心:0717-6718772


特此公告


附件:《武汉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重症(慢性)疾病定点零售药店试点申请表》


武汉市医疗保险中心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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