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2-06-20 15:12

为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武汉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与医疗保障工作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制作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行政公文;

2.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3.上级部门要求公开的统计信息;

4.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5.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6.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7.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8.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武汉市医疗保障门户网站。

网址:(http://ybj.wuhan.gov.cn/)

2.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大厅信息查询系统。

3.各类服务大厅政务公开栏。

4.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三)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市医疗保障局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后10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武汉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63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时制3:00-6:00)

联系电话:027—83628338

传真号码02783636510

电子邮箱地址:whsybjxxgk@163.com

(二)公开范围

市医疗保障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以外,且不属于《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18条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申请获取。

(三)公开程序

1.申请的提出

公开权利人向市医疗保障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式样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武汉市医疗保障门户网站下载(网址:http://ybj.wuhan.gov.cn)。

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公开权利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公开权利人要求市医疗保障局公开与自身相关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应签名或者盖章。

2.申请的方式

(1)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领取《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以在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后当面递交申请。

(2)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市医疗保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系统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通过邮件whsybjxxgk@163.com提出申请。

(3)信函、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4)口头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口头提出申请,市医疗保障局受理机构应对公开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如公开权利人姓名、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3.申请的处理

(1)审查

市医疗保障局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应即时登记,并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答复

市医疗保障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并制发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书。

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4.不予公开范围        

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不予公开;      

2)所申请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所申请信息涉及不为公众所知悉、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予公开;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他人身份、通讯、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       

5)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合法权益造成,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6)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7)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子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8)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本机关属于牵头制作机关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5.滥用知情权处理      

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本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2)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本机关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据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四、收费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监督方式

公开权利人可就市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局机关纪委申诉或投诉(联系电话:027-83618952;传真号码:027-83636510;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63号),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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