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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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10377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09-26 17:57

一、关于确定接受120急救患者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将“院前急救费”、“救护车费”两个项目事先在医保系统中备案的建议

(一)关于院前急救费用。“院前急救费用”指参保患者入院前的120急救或现场急救,含诊查、治疗、监护、护理、氧气、材料费等。在武汉市定点医疗机构急救中心发生的院前急救费用,实行按项目结算,大多数项目已列入《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范围内,

在医保系统中也自然列入。

(二)关于救护车费。根据《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规定,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已列入丙类诊疗服务项目,在医保系统中也自然列入。

二、关于按医保规定实时结算院前急救费用的建议

参保患者经120急救或现场急救入院后,经门诊或入院治疗,在结算时均可由本人或参保患者家属持被救治参保人员的医保卡在医院按医保规定实时结算。经门诊治疗的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予以结算,入院治疗的使用统筹基金予以结算。

三、关于救护车车费由参保患者自费承担,医保历年账户或家庭共济账户有余额的,可以用于支付救护车车费的建议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执行的是《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2年试行版)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7〕7号)等文件规定。根据上述文件,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担架费为丙类诊疗服务项目,目前医保个人账户尚不能予以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医保目录的制定和调整权限在国家和省,我市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医保目录。我局将向国家、省医保部门积极反映,力争上级支持。

四、关于结算后的院前急救费上传至市医保系统,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审核拨付流程按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相关费用的建议

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均按照要求将结算后的“院前急救费用”所包含的诊疗项目、药品、耗材等上传至市医保系统,市医保中心按照相关结算经办规程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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