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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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发布时间:2020-11-20 13:01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0〕32号)、《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鄂法办发〔2019〕7号)、《武汉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武法办发〔2019〕9号)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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