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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合并实施

2020-04-16 18:11 长江日报

12月30日记者从武汉市医疗保障局获悉,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合并后,在职职工的基本医保个人缴费费率仍为2%,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两险”合并


不是取消生育保险


武汉市医疗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两险”合并,并不意味着我们常说的“五险”变成了“四险”,更不是取消了生育保险,而是管理层面上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这一举措将实现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两险”合并后


不增加职工缴费费用


“两险”管理合并,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并办理两种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而未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的,医保经办机构应直接增加生育保险险种,确保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


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费率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8%)和生育保险(0.7%)缴费费率之和(8.7%)。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个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不变。


“两险”合并后


职工生育待遇没有变化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以参保女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拨发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


“两险”合并后,职工生育待遇没有变化。


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仅可享受


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据介绍,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新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其中新参保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须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的连续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享受其他保险或参加了外地医保的,生育时只能享受一种保障待遇。


参保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记者胡琼之 通讯员孙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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